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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營署建字第02454號


營署建字第02454號

85.2.26.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第一款,有關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方式案,本署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建築師事務所85年1月31日書函辦理。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九條第五款規定,防火避難設施設置標準樓地板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已有明定。有關同編第九十六條第一款面積之核計自應依上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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