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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營署建字第08608號


營署建字第08608號

85.5.13.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而樓層在十五層(註一)以下且簷高在五十公尺以下者,可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規定設計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85、4、30(85)北市工建字第104213號函。
二、按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五層以上之建築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第二百二十七條所明定;本案建築物高度如依同編第一條第七款計算超過五十公尺者,自應依上開編章高層建築物規定條文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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