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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營署建字第20026號


營署建字第20026號

85.10.14.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建築物屋頂平台圍籬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85. 07. 22. (85)北市工建字第 106929 號函。
二、按大廈住戶利用屋頂平台打球活動,需圍以網籬,該網籬如為臨時性且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者,在無危害公共安全條件下,其建築物高度計算,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7 款第 3 目及第 7-1 款第 3 目(註)規定,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惟屋頂平台之使用,因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仍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

※註:原第 1 條第 7-1 款第 3 目規定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原第 7 款第 3 目規定為「第 7-1 款第 3 目之屋頂突出物」,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將原條文分別改列於第 10 款第 4 目、第 9 款第 4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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