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營署建字第25985號
營署建字第25985號
| 85.2.2.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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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以基地內通路連接建築線之「裏地」,建築物高度之限制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4年12月23日建師全聯(84)字第613號函及台中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84年1月9日八四中市建投資字第008號函辦理。 |
| 二、 |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規定,係依「面前道路」檢討,與鄰地及基地內通路無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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