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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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營署建字第50475號


營署建字第50475號

85.8.30.內政部營建署函

檢送「研商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用途使用樓層高度認定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紀錄»
結論:有關建築物樓層高度係指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0 款業有明定,至同編第 62 條第 3 款所稱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係指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梁底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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