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02697號
台內營字第8602697號
| 86.3.22.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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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興建之建築物,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是否應依公有建築物檢討,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 86. 02. 03. 工建字第 8630101900 號函。 |
| 二、 | 按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其停車空間數量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說(五)明所明定。本案經交通部 86. 03. 10. 交總86字第 017474 號函查復略以:「查原電信總局自 85 年 07 月 01 日起改制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並成立新制電信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屬國營事業機構,尚未民營化(註)。」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築物,當屬建築法第 6 條所稱之公有建築物,是應依首揭規定檢討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
※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基準日為 94 年 0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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