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07553號
台內營字第8607553號
| 86.10.18.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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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位於農業區(建地目),建築規模達應設置停車空間者,則其農路所需寬度疑義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廳 86. 09. 18. (86)建四字第 641228 號函。 |
| 二、 | 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規定辦理。至本案建築基地位於農業區(建地目),如建築規模達應設置停車空間者,仍應依同編第 61 條規定檢討車道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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