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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07553號


台內營字第8607553號

86.10.18.內政部函

有關建築基地位於農業區(建地目),建築規模達應設置停車空間者,則其農路所需寬度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86. 09. 18. (86)建四字第 641228 號函。
二、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規定辦理。至本案建築基地位於農業區(建地目),如建築規模達應設置停車空間者,仍應依同編第 61 條規定檢討車道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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