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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07612號


台內營字第8607612號

86.10.16.內政部函

都市計畫風景區土地經開闢完成作籃球場、羽球場及兒童遊戲設施等使用,可否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6 款所稱之永久性空地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86. 09. 20日(86)建四字第642029號函。
二、按永久性空地係指依法不得建築或因實際天然地形不能建築之土地;包括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劃定並已開闢之公園、廣場、體育場、兒童遊戲場、河川、綠地、綠帶及其他類似之空地,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6 款第 1 目所明定。本案都市計畫風景區已開闢作籃球場、羽球場及兒童遊戲設施等使用之公有土地,是否視為永久性土地,應依首揭規定,就其是否為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而定。

※註:本函中「第 3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40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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