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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72327號


台內營字第8672327號

86.2.22.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基地臨接都市計畫「人行廣場」,其面前道路寬度應如何計算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86. 01. 16. 建師全聯(86)字第 034 號函辦理。
二、按都市計畫人行廣場,該都市計畫書如無禁止作為道路使用之規定,得視為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道路,前經本部 66. 06. 04. 台內營字第 738610 號(註)函釋有案。人行廣場寬度之認定,要該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案人行廣場寬度不一時,其寬度得以該建築基地臨接部分之平均寬度認定之,建築基地兩面以上臨接人行廣場或道路時,並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條規定辦理。※註:66. 06. 04. 台內營字第 738610 號詳第一章第 1 條第 36 款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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