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73349號
台內營字第8673349號
| 86.7.29.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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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其中部分樓梯壹樓平台垂直淨空距離小於建築技術規則所訂一九○公分下限規定,得否有容許誤差範圍之適用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廳 86. 06. 30. (86)建四字第 627540 號函。 |
| 二、 | 按「自樓梯級面最外緣量至天花板底面,梁底面或上一層樓梯底面之垂直淨空距離,不得小於一九○公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5 條定有明文。樓梯之垂直淨空距離,不得小於一九○公分係屬最低標準,應無容許誤差範圍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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