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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1049號


台內營字第8771049號

87.1.9.內政部函

基隆市政府建議市立仁愛之家(養老院)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規定加倍附設法定停車位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86. 10. 29. (86)建四字第 646091 號函。
二、查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其停車空間數量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說明(五)所明定,其立法意旨係因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有紀念性使用之建築物,公眾進出頻繁,應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以解決停車問題。本案市立仁愛之家非屬公眾進出頻繁之建築物,是不屬前開規定之規範範疇;即免依首揭規定加倍附設法定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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