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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2836號


台內營字第8772836號

87.9.18.內政部函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使用建築物屋頂設置無線電接收天線架及相關附屬設備疑義,請查照並轉行。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交通部電信總局 87. 08. 20. 電信公87字第 03398 號函及隨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87. 08. 20. (87)管字第 010015 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 86. 09. 15. 台(86)內營字第 8606581 號函(附件二 )說明二,有關既有建築物屋頂上設置無線電接收天線架及相關附屬設備應申請雜項執照之範圍,係比照本部 83. 11. 11. 台(83)內營字第 8388595 號函(附件三 )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二)之決議(2)規定「其高度超過九公尺或面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應依法請領雜項執照。」即其高度及面積均未超過上開規定者,始免申請雜項執照。
三、按既有建築物屋頂上無線電接收天線架及相關附屬設備之高度計算,本部營建署 87. 02. 18. 87營署建字第 02473 號函(附件四 )已有明釋。且依前開本部 86. 09. 15. 台(86)內營字第 8606581 號函規定,其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7-1 款第 3 目之屋頂突出物,並不計入建築物高度。至其設於其他屋頂突出物之上時,其高度計算依上開函釋,仍應以無線電接收天線架及相關附屬設備本身之高度為準,並不包括其他屋頂突出物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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