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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3000號


台內營字第8773000號

87.10.12.內政部函

有關私設通路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分得否計入法定空地乙案,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87. 08. 31. (87)建投全聯字第 4106 號函辦理。
二、按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1 條業有明文。另圖例第 2 條圖2-(1) 說明2 亦已明示上開通路長度自 a 起算三十五公尺範圍內可計入法定空地面積。至前揭說明中之 ab+bd’係就符合前揭條文規定之例舉說明。是私設通路自建築線(即圖例第 2 條圖2-(1)之 a 點)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分,應均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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