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3445號
台內營字第8773445號
| 87.12.4.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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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整理專案小組」會議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間隔範圍內之使用會議結論,請查照辦理。
| 說明: | ||
| 一、 | 本案經本營建署組成「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整理專案小組」,並邀集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臺灣省政府建設廳、部分縣(市)政府、相關機關及公會召開專案會議,獲致決議如說明二。 | |
| 二、 | 防火間隔範圍內之使用,依下列原則辦理: | |
| (一) | 防火間隔留設之目的係為於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以避免影響鄰幢建築物之安全。在不妨礙其設置目的之原則下,防火間隔內得設置平面式車道,及以不燃材料構築且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雨遮、花台、汽車坡道、人工地盤、採光井、圍牆等設施或構造物;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規定作為避難層出入口接通道路使用之通路及依同編第 110 條第 1 項第 2 款(註一)規定應接通道路者,其規定寬度範圍內不得設置。 | |
| (二)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之圖110-(3) 、圖110-(4) 、圖110-(5) 及圖110-(6) 配合修正如後附圖例(註二)。 | |
※註一:現已移至第 110 條第 6 款
※註二:圖例已收錄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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