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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營署建字第02473號


營署建字第02473號

87.2.18.內政部營建署函

本部 86. 09. 15. 台(86)內營字第 8606581 號函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87. 01. 26. (87)營墾企字第 0546 號函。
二、按既有建築物屋頂上設置無線電接收天線架及相關附屬設備,其高度未超過九公尺或面積未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免申請雜項執照,為本部 86. 09. 15. 台(86)內營字第 8606581 號函所明釋。至上開高度及面積之計量係以無線電接收天線架及相關附屬設備為準。惟不得設置於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臺範圍內。
三、查違章建築拆除時,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一併拆除之,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所明定。本案違建之執行,涉事實認定,請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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