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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消字第8875051號


台內消字第8875051號

88.1.19.內政部函

檢送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消防安全設備會議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議一:建築物天花板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挑高空間,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設於距樓地板高度二點一公尺以上,符合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行疑義研討會提案一決議之規定時,其自然排煙口之手動開關裝置須單一動作即能開啟,但該開關裝置所連動之排煙口是否需同時開啟動作?抑或可由數個或單個分別設啟動開關進行個別開啟動作?另若該場所挑高五公尺四周設有大型窗戶,其開口位於距樓地板高度一點五公尺至三公尺之間,則其距樓地板高度二點一公尺以上之窗戶部分可否視為自然排煙口或有效通風口檢討?又其是否需設罝啟動開關,如直接以手分別打開窗戶是否可行。
決議:
排煙目的在於有效的阻擋煙的快速擴散,避免危及人群,利於搶救,並減少煙害而造成的財物損失,故排煙設備排煙口之手動開關裝置仍應以防煙區劃為單位,連動開啟區劃內所設之排煙口。
樓高五公尺之建築物其四周設有大型窗戶,且開口位於距樓地板高度一點五公尺至三公尺之間時,如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符合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疑義研討會提案一決議之規定時,其二點一公尺以上之窗戶部分得視為自然排煙口。惟其手動開關裝置仍須具單一動作即能開啟至定位,而對開式窗戶需解鎖及開窗二個動作才能開啟時,不得視為單一動作開啟之窗戶。另有關有效通風面積之檢討,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提案二:採遙控設計控制所有設備,平時無人駐守之變電所,其機械室是否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決議:平時無人駐守之變電所,其機械室除定時維修人員短暫停留外,並無人員經常出入,其人員避難逃生之顧慮小,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提案三:有關消防幫浦與緊急發電設置於同一機房內,是否應個別區劃設置?
決議:本案事涉建築結構、電氣設備及消防安全等問題,由本部消防署邀集營建署、地方消防單位及建築、電氣等團體,開會充分研商達共識後,再行釋示。
提案四:一棟十三層建築物用途為集合住宅,現場依法設有緊急昇降機,然其設計之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未設安全門室內安全梯間區劃分隔,業經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審查建造執照核准在案,消防單位於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時,應如何處置?
決議:本案建築物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未與室內安全梯區劃分隔,嚴重影響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之功效,恐無法維持避難路徑之安全性,惟事涉建築法之權管,應函本部營建署釋示。
提案五: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應設置排煙設備,其有效通風之開口應如何認定?
決議:有關有效通風之開口,應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年六月二日(八六)消署預字第八六○三五四九號函「‥‥‥其中「有效通風面積」,係指經簡易操作、自動啟動或開放式之窗戶或開口,煙量得以流通之實際斷面積‥‥‥」釋示辦理。
說明案:建築物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設有泡沫滅火設備,消防單位於會勘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為確保泡沫原液量能配合水源水量持續放射二十分鐘,於檢查時應詳查比例混合器之原液輸送配管應設有限流孔(若比例混合器內縮流孔口內徑為52mm,則其限流孔口內徑應約為9.15mm)。
為使泡沫原液發揮應有滅火功能,除應主動告知業主應採購信譽優良之產品外,並應嚴格執行發泡倍率及25%還原時間之測試檢查。如查獲不良產品,應即通報本部消防署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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