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2469號
台內營字第 8872469 號
| 88.3.12.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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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 一、 | 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88. 01. 28. (88)高市工務建字第 00160 號函、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88. 01. 29. 88建四字第 602117 號函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88. 02. 22. 北市工建字第 8830431500 號函辦理,並復○○○建築師事務所 87 年 12 月 14 日函。 |
| 二、 | 按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一‧五公尺者,其建築面積計算應自其外緣扣除一‧五公尺,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 款所明定。本案加油站設置平屋頂無外牆之加油亭,其平屋頂突出代替柱中心線部分,得視為屋簷,依前開規定,其建築面積計算應自其外緣扣除一‧五公尺(註)。 |
※註:本函中「一‧五公尺」,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 款已修正為「二點零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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