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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2513號


台內營字第8872513號

88.3.18.內政部函

關於基地臨接道路對側有已開闢完成大部分之永久性空地是否得視為面臨已開闢完成之永久性空地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88. 02. 20. (88)建四字第 604677 號函,兼復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87. 04. 03. 建師全聯(87)字第 176 號函。
二、按永久性空地係指左列依法不得建築或因實際天然地形不能建築之土地: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劃定並已開闢之公園、廣場、體育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6 款(註)定有明文。是建築基地如臨接或直接面對已開闢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及已開闢部分之面積與平均深度、寬度等,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應得視為臨接或面對永久性地空地,其建築物高度得依前揭規定檢討。

※註:本函中「第 3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40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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