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3296號
台內營字第8873296號
取自黃武達編《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B76-12
| 88.5.24.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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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為應施進口、國內市場出廠檢驗暨品質管制、分等檢驗商品品目,檢驗合格之建築用防火門,依其型式核准標示所示防火性能,分別屬「甲種防火門」或「乙種防火門」。
| 說明: | |
| 一、 | 依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87.12.9.檢台三字第23102號公告辦理。 |
| 二、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公告商品分類號列4418.20.00.00木製門及門框及門檻(檢驗範圍限建築用防火門高三公尺乘寬三公尺以下)等五項商品為應施進口、國內市場出廠檢驗暨品質管制、分等檢驗商品品目,並自88.5.1.起實施。經檢驗合格者,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本體上除標示內銷檢驗登記證號碼外,並應附加標準檢驗局印製核發「C」字軌檢驗標識,及型式核准標示。 |
| 三、 | 屬前開檢驗範圍者,本部自5月1日起不再受理審核認可申請案,原已核發之審核認可通知書至所載有效期限屆滿,不再重新認可,經該局檢驗合格者,依防火門本體上型式核准標示,防火性能為30A或30B者,屬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乙種防火門」,防火性能為60A、60B、120A及120B者,屬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甲種防火門」,至防火性能識別方式,詳建築用防火門型式核准標示方法。 |
| 四、 | 影附經濟部商品檢驗局87.12.9.檢台三字第23102號公告(含附件)(附件一)、經濟部商品檢驗局「C」字軌檢驗標識(附件二)及建築用防火門型式核准標示方法(附件三)各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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