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3525號
台內營字第8873525號
| 88.6.17.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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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設通路是否須每三十五公尺設置一處迴車道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88. 06. 03. 台建師法字第 1714 號函辦理。 |
| 二、 | 按「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道。」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所明文,其意旨係為避免私設通路內倒車距離過長,以維護通行安全。依上開規定,雙向出口之私設通路,無論長度多少均無須設置迴車道,至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之私設通路,如已於通路盡頭設置迴車道,則無須每三十五公尺設置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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