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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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3841號


台內營字第8873841號

88.7.13.內政部函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基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規定留設基地內通路時,是否得適用同編第 2 條之圖例2-(1) 及圖例2-(3) 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88. 06. 15. (88)高市工務建字第 15864 號函辦理。
二、按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基地留設基地內通路,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規定,而不適用同編第 2 條規定,為同編第 166 條所明定。惟上開第 163 條基地內通路之規定與第 2 條私設通路之規定相同部分,得依照同編第 2 條之圖例2-(1) 及圖例2-(3)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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