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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7696號


台內營字第8877696號

88.10.28.內政部函

關於得否以符合國家標準之汽車用迴轉盤轉換車道進行方向乙案,請依說明二研商結論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 88. 07. 15. 建師全聯(88)字第 451 號函。
二、本案經邀請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部分縣(市)政府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次:為維護停車空間使用者人身安全並保持由人員駕駛階段之車道車流通暢,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1 條第 3 款規定,不得以車道已設置汽車用迴轉盤為由而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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