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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營署建字第12472號


營署建字第12472號

88.5.10.內政部營建署函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4條及第265條之規定,是否適用於建築物與其下邊坡擋土牆之退縮距離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88.04.21.建師全聯字第255號函。
二、按山坡地地面上之建築物至擋土牆間之退縮距離,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4條及第265條所明定。至上開規定係為規範山坡地地面上建築物至其上邊坡擋土牆間之退縮距離,惟其至下邊坡擋土牆間之退縮距離並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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