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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營署建字第35382號


營署建字第35382號

88.12.3.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計之頂蓋型開放空間建議得設置繫樑等補強結構行為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88年10月20日88北府工建字第398791號函。
二、查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訂定意旨,係為鼓勵建築基地之整體合併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條之一定有明文。建築基地依上開辦法規定留設開放空間,如以繫樑等補強結構行為,依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定合格,尚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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