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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營署建字第36994號


營署建字第36994號

88.11.11.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於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照案留設未納入法定空地計之私設通路,於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改建或拆除新建,得否納入法定空地計算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88. 08. 17. 北市工建字第 8831860700 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基地內通路可計入法定空地,惟容積管制實施前領有建築執照之基地留設私設通路者,於實施容積管制後部分建築物拆除重新申請建築,為避免法定空地分配不合理之情況,凡私設通路產權已分屬各分割後之基地所有,該私設通路部分得分別計入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且不限在建築線起算之三十五公尺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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