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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82824號


台內營字第8982824號

89.3.22.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夾有溝渠用地其建築物高度計算疑義乙案,復始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89. 03. 06. (89)北府工建字第 079294 號函。
二、關於地目為「水」之水利用地,其實際作為排水溝渠之範圍土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6 款規定其寬度達四公尺以上者,始得為「永久性空地」,本部 74. 04. 01. 台內營字第 296617 號函(收錄於 89 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p.48 )業有明釋,又其夾於同一道路中間者,得適用同編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
三、檢還所附資料。

※註:本函中「第 3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40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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