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83675號
台內營字第8983675號
| 89.6.12.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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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3 款(註)執行疑義,請依說明二本部營建署研商結論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9. 04. 17. 89中分義民直決字第 05915 號函及台北市工務局 89. 04. 18. 北市工建字第 8930959000 號函辦理。 |
| 二、 | 案經本部營建署邀集部分建築技術審議委員、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部分縣(市)政府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3 款規定「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其為單向進出口,且車位數達五十輛者,車道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是車道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者,係指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單向進出口且車位數達五十輛之停車空間。 |
※註:本函中「第 60 條第 3 款」已修正,請依現行條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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