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85707號
台內營字第8985707號
| 89.8.16.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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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第二款第四目「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係指建築物層數(依同編第1條第12款(註)定義)在五層以上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無論其供公眾使用之樓層是否位於五層以上,均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復請查照。
(內文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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