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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85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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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營字第8985707號 89.8.16.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第二款第四目「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係指建築物層數(依同編第1條第12款(註)定義)在五層以上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無論其供公眾使用之樓層是否位於五層以上,均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復請查照。

(內文缺)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85707號.1781753298.txt.gz · 上一次變更: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