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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字第55801號


營署建字第55801號

89.1.6.內政部營建署函

檢送研商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當時留設未計入法定空地計算之私設道路,得否於實施容積管制後之申請案納入法定空地計算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紀錄»
結論:實施容積管制前領有建築執照之基地留設私設通路者,於實施容積管制後部分建築物拆除重新申請建築,為避免法定空地分配不合理之情況,凡私設通路產權已分屬各分割後之基地所有,該私設通路部分得分別計入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且不限在建築線起算之三十五公尺範圍內。本部 88. 11. 11. (88)營署建字第 36994 號函已有明示。至於申請基地內部分土地提供鄰地作為私設通路通行使用,且並未計入鄰地基地範圍,在不變更原私設通路之形狀、位置情形下,得計入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且不限在建築線起算之三十五公尺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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