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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字第56207號


營署建字第56207號

89.3.20.內政部營建署函

檢送研商已指定建築線之兩現有巷道中間夾已加蓋作為道路使用之都市計畫水溝用地,其臨接現有巷道之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寬度認定疑義之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紀錄»
結論:接「依建築法第 42 條之規定建築基地應臨接建築線,臨接水溝用地未臨接建築線之基地應不准建築」,又「水溝加蓋作為道路使用時,水溝寬度得併入道路計算。」本部 65. 06. 17. 台內營字第 685457 號函業有明釋,本案經指定建築線之兩現有巷道中間夾已加蓋之水溝,其道路寬度之認定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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