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管字第41026號
營署建管字第41026號
| 89.10.5.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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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核建築物內部牆面或隔間牆構造時,防火材料其構成材質執行疑義乙案,復始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 89. 08. 16. (89)嘉工局使字第 20025 號函。 |
| 二、 | 屬防火構造之分間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規定應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即分間牆應符合同編第 73 條第 1 款之規定,與其構成材質是否為耐燃材料無直接關聯;至如屬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分間牆,各種構成材質均應為不燃材料或符合中國國家標準 CNS 6532 耐燃一級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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