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管字第57724號
營署建管字第57724號
| 89.11.1.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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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如基地未臨接道路,於申請建照時,得否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及應否檢討留設防火間隔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依會商結論辦理。
| «會議紀錄» | |
| 討論事項: | |
| 第一案: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於申請建照時,如其基地現況未臨接道路,是否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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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如臨接計畫道路、公路、其他道路以及現有巷道者,應指定建築線;未臨接道路者,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訂「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設置農業設施審查執行要點」時考量農業設施出入通路問題。與會各縣市政府意見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考。 |
| 第二案:實施都市計畫農業區及區域計畫農牧用地,申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或畜牧設施建照執照,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或110條之1規定檢討留設防火間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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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農業生產必要設施項目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附表一建築物使用分類表予以分類,如無法歸類,則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防火避難設備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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