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管字第57820號
營署建管字第57820號
| 89.11.17.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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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五款「學校校舍之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一‧五倍,但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 «會議紀錄» | ||
| 討論: | ||
| 一、 | 高雄市政府 | |
| (一) |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應以學校內各幢建築物作檢討,實符建築法第十一條一宗土地申請建築之法則。 | |
| (二) | 對於學校建築與建築線或鄰地界線之退縮,建築技術規則已有規定,應無須再考慮一宗土地外之建築。 | |
| (三) | 本案如屬學校校舍先建築完成,鄰地申請建築時是否仍比照退縮建築檢討水平距離之一‧五倍,顯有不合理之處。 | |
| 二、 | 台南縣政府 | |
| 與高雄市政府所提之意見一致,本案應回歸至基地範圍內之法規層面予以檢討,而不宜延伸擴充至建築基地範圍外。 | ||
| 三、 |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 |
| (一) | 學校建築物鄰幢間距管制應以建築基地內之範圍進行檢討為宜,至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應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進行管制。 | |
| (二) | 本會同意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之意見,另建築物高度限制、規模大小如要管制,應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中明定前後院之比例或規模大小。 | |
| 四、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所指係為學校校區範圍內二幢建築物之鄰棟間隔,至建築基地範圍外之部分應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進行檢討。 | ||
| 五、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 |
| 建築技術規則已明訂有相關規定,執行上並無疑義,尚無修正之必要。 | ||
| 六、 | 嘉義市政府 | |
| 目前本府之執行方式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所提之意見相同,執行上並無疑義,尚無修正之必要。 | ||
| 七、 | 桃園縣政府 |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五款係為針對學校校區範圍內之二幢建築物鄰棟間隔進行管制,目前本府執行上並無異議,尚無修正之必要。 | ||
| 八、 |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係為針對學校範圍內之建築物鄰棟間隔進行檢討,已有明確之規定,尚無修正之必要。 | ||
| 結論:綜合以上與會人員之意見,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五款有關學校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一‧五倍,係針對學校校區範圍內之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進行檢討,並無疑義,尚無修正之必要;另學校建築物臨接建築線或鄰地界線者,應依同條第二款規定退縮建築,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學校建築物其高度管制並應符合同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應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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