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0年:北市都四字第9020764000號
這是本文件的舊版!
北市都四字第9020764000號
| 90.4.2. |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 |
|---|
檢送「辦理都市更新原建築容積之核算、查核確認事宜」乙案奉 市長九十年三月二 十八日核定簽影本乙份,請 查照。
| 說明: | ||
| 一、 | ||
審議依據。||
| 二、 | 復經本局函請工務局協助認定大安區仁愛段四小段五四等三筆土地之建築物原建築容 積,經該局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北市工建字第 8932198000 及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 日北市工建字第 893246900 函(附件六及附件七)覆其認定及計算方式如下: | |
| (一) | 有關「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包含「地面以上之建築量體」及「地面以下之樓地板面積」,其計算方式係以原核准之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之總樓地板面積,分別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之容積定義重新核計,所得容積樓地板面積值之和,視為更新事業中之「原建築容積」。 | |
| (二) | 「核計出之地面以下建築容積」,基於都市發展使用強度總量管制之精神,僅得 復建於地面以下,不得移至地面以上興建。 | |
| (三) | 至於原建築容積額度之認定,因屬建築師簽證項目,建請由申請人委託建築師依 上述認定標準及計算方式依法簽證負責。 | |
| 三、 | 有關都市更新原建築容積額度之核算、查核確認事宜,復依林副秘書長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簽示,經本局與工務局先行協調完竣,達成共識如下:鑑於更新案原建築容積之建築,均屬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函頒訂「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以前之建築,其原建築容積之認定由實施者委託設計建築師,依據說明二規定備妥相關書件並核算原建築容積,再由工務局(建管處)依個案協助查核確認。 |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0年/北市都四字第9020764000號.1784630985.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