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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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0年:營署建管字第906458號


營署建管字第906458號

90.3.13.內政部營建署函

檢送「研商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 項所稱鄰近基地是否僅指同為住宅之鄰近基地及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若已檢附三比六比一陰影面積且未造成同為住宅區之鄰近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足一小時之情形下,可否免檢討其對於其他使用分區之有效日照乙案」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記錄»
結論: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探究前揭條文之立法精神,旨在保障住宅區之居住品質,依其規定,所稱「鄰近基地」似應指鄰近基地同為住宅區而言;至基地非屬住宅區而鄰近基地為住宅區時,是否需檢討應使該鄰近住宅區基地具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尚無明文。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如認為需要,得另依地方制度法訂定有關日照之相關自治規則,以資規範。
二、本案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之立法意旨與本部 74. 08. 06. 台內營字第 328091 號函、 84 年台內營字第 8480008 號函及 87. 07. 10. 台內營字第 8772240 號函規定之整合,為求審慎,應俟專案提送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再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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