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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台內營字第0910006932號


台內營字第0910006932號

91.5.24.內政部函

所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興建生物研究大樓、普通動物舍、GMP附屬設施共三棟新建工程,其停車空間之設置標準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1. 05. 08. 北府工建字第 0910223014 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表列第五類規定,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至本案供家畜實驗之作業場所(例舉實驗室、動物舍等),屬上開第五類建築物,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比照第四類辦理。其餘場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表列之用途別設置。
三、另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表列說明五規定,建築基地達一、五○○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之。其立法意旨係因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紀念性使用之建築物,公眾進出頻繁,應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以解決停車問題,本部 86. 01. 10. 台內營字第 8672061 號函已有明釋。本案公有建築物供家畜實驗之作業場所,應不屬上開之規範範疇,是該使用部分免加倍附設停車空間數量。至於其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表列第一類或第三類設置之停車空間數量,仍應依前揭規定加倍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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