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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消署預字第0910501850號


消署預字第0910501850號

91.11.20.內政部消防署函

有關排煙機出風口設於陽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九一)鋼堡字第○八五號函。
二、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規定,有關連接排煙機排煙管道出風口直接通向戶外即可,並無不得設於陽台之限制,故所提高雄榮民總醫院第二醫療大樓新建工程之排煙機出風口規劃設置之陽台,如確屬常時通風之場所,並符上揭設置標準排煙設置規定,原則應屬可行,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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