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營署建字第0912906833號
營署建字第0912906833號
| 91.5.8.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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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其連接露台之出入口得否免設置甲種防火門」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 說明: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90. 11. 27. 北市工建字第 9044912600 號函。 | |
| «會議紀錄» | |
| 結論:按機械排煙設備可排除的煙量與其設備性能及空間大小有關,如排煙室任意開口,排煙設備將無法發揮應有之功能,是排煙室應為獨立的防火區劃。特別安全梯之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3 款第 3 目規定,「自室內通陽台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防火門,自陽台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或乙種防火門(註)」,又依同編第 107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規定緊急升降機之機間「四周應為防火牆或防火樓板構造,……其出入口應為甲種防火門」,均有維持排煙室區劃完整之意旨。查本案申請免設置甲種防火門之位置,係位於特別安全梯兼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連接露台(陽台)之出入口,依前揭第 107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規定,應設置甲種防火門。 |
※註:甲乙種防火門已修正為阻熱性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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