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營署建管字第0910063367號
營署建管字第0910063367號
| 91.10.22.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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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辦理雜項執照申請案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執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91.08.20.北市工建字第09153854300號函。 |
| 二、 | 按向鄰地或鄰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之相對部分,裝設廢氣排出口,其距離境界線或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已有明訂。至本案之系統風扇如其用途無關廢氣之排出,即非屬前揭規定之廢氣排出口。惟涉事實認定,宜就個案依前開規定逕為核處。 |
| 三、 | 另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09.30.環署空字第0910066484號函:「空氣汙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請ㄧ併作為廢氣認定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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