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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營署建管字第0910072835號


營署建管字第0910072835號

91.12.6.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都市計畫區域內公有建築物其員工自用廚房、餐廳及出租供一般民間事業機構使用之辦公室,法定停車空間數量可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規定加倍附設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91. 11. 06. (91)喻博建字第 9693 號函。
二、按「本條例所稱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計劃,依左列方式興建,用以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為國民住宅條例第 2 條所明定,至公營事業機構之建築物擬將部分空間租售供民間事業使用,其租售行為非因法律規定而必需為之,與國民住宅依法以租售為興建目的之性質不同,是有關「台灣土地銀行高雄博愛大樓新建工程」之法定停車空間數量,尚無本部 85. 11. 13. 台(85)內營字第 8506529 號函(註)之適用,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說明五辦理。另「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準時,應將各類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之」同條文附表說明三已有明定。

※註:85. 11. 13. 台(85)內營字第 8506529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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