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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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營署建管字第0912907847號


營署建管字第0912907847號

91.5.21.內政部營建署函

檢送研商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兩宗毗鄰基地留設基地內通路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紀錄»
結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三條明定:基地內通路係指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本案兩宗毗鄰基地如各自留設三公尺並互為同意對方通行,合計達六公尺寬度作為各棟建築物至建築線之通路,易造成通行權之糾紛,宜先合併為一宗基地後再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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