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4454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4454號
| 92.2.6.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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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新(改)建校舍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地區中,重要軍事目標地區之「大崗山」涵蓋範圍,北起縣184號道,南至高14號道,東起高37號道,西至台19甲號道(以上範圍均不含道路),範圍詳如附圖。
| 說明:依據國防部92年1月13日動勤字第092000029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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