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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4810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4810號

93.6.21.內政部函

關於防火構造建築物中庭屋頂覆蓋物採用薄膜材料得否免受不燃材料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 93 年 05 月 19 日召開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案由三之決議辦理,併復貴局 93. 06. 07. 南建字第 0930011826 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規定,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屋頂應具半小時防火時效。有關薄膜、夭窗等特殊屋頂,得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屋頂應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限制乙節,前經本部營建署前揭會議決議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大型空間特殊屋頂之構造仍應評估其是否會於火災時受火害波及,故如欲排除半小時防火時效之限制,仍應提具性能設計計畫書送請認可。
(二)有關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有關建築物主要構造部分防火時效之規定,係針對結構部分之防火性能予以限制,故依該條規定,屋頂之結構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惟為防範火苗自鄰近建築物飛入引燃屋頂覆蓋物,除依同編第 110-1 第 2 項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六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十二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 84-1 條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辨理者外,屋頂覆蓋物應為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材料)。
三、有關防火構造建築物中庭屋頂覆蓋物採用薄膜材料得否免不燃材料之限制乙案,請依前揭規定辦理,如擬排除上開規定之適用,宜請循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規定辦理。
四、檢還南科路竹基地第一期標準廠房圖說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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