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5468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5468號
| 93.7.27. | 內政部函 |
|---|
關於汽車車道設置路緣石是否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1 條第 1 款汽車車道寬度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本部營建署案陳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93. 07. 19. 建師全聯(93)字第 0430 號函及立法委員黃○○國會辦公室 93. 07. 06. (93)敏深字第 93070601 號書函。 |
| 二、 | 按「(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五公尺以上。(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三)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前方車道之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1 條第 1 款所明文。為避免車輛發生擦撞等安全因素於上開車道寬度範圍內設置路緣石等設施,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不致縮減可供車輛通行之車道寬度者,尚無不許。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5468號.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