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內授營建管0930087192號
內授營建管0930087192號
| 93.10.22.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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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規定應設雙車道停車空間,其車道服務車位數計算是否包括「裝卸位」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 | |
| 一、 | 依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93. 08. 03. 北市工建字第 09353278300 號函辦理。 |
| 二、 |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雖裝卸位與停車位性質有別,但考量上開規定係以車道服務量為應否設置雙車道寬度之標準,裝卸位進出之車輛亦增加車道之服務量,且車輛車身尺寸多較一般小客車大,故上開規定之車道服務車位數之計算應包括裝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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