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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台內營字第0930003359號


台內營字第0930003359號

93.2.27.內政部函

關於都市計畫「人行步道」是否得供停車空間車道「穿越」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3. 02. 02. 府建管字第 0930011937 號函。
二、查本部 90. 02. 06. 台(90)內營第 9082373 號函(如附件)送本部 89 年 11 月 20 日會議結論(一)有關「都市計畫『人行步道』係規劃供行人徒步使用之道路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不得行使汽車乙節,尚無限制建築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道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惟『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使用,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建築執照時應遵照辦理」之意旨,係指『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使用。至其「穿越」之情形,涉屬事實認定,請依上開函釋規定,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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