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9303號
營署建管字第0932919303號
| 93.11.25.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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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歐洲商務協會於「歐洲商會二○○三/二○○四建議書」陳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第 2 款有關停車空間有效通風面積規定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經濟部 93. 10. 18. 經商字第 09302400180 號函辦理。 |
| 二、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第 2 款規定:「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上開規定「百分之五」係該層有效通風面積與同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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