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8號
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8號
| 94.7.5.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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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補充圖例圖110-(6)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4年4月22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2189700號函及本部94年1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8365號函送研商建築建築規則建築物防火及避難安全設施新增修訂條文說明會與會人員所提意見第3次會議紀錄臨時提案四決議辦理。 |
| 二、 | 原圖110-(6)係指建築物緊鄰境界線興建時,正面之外牆距側面外牆1/2d以上始得設置開口。至如建築物側面外牆已自境界線退縮1/2d以上時,其正面開口設置得不受圖110-(6)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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