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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0012154號


營署建管字第0940012154號

94.3.21.內政部營建署函

貴府函為「淡江大學蘭陽校區整體開發學院一、二之第一期建築工程」屋頂透空造型框架作為太陽能集熱系統之支架,可否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4. 03. 04. 府建管字第 0940022742 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0 款第 3 目之露天機電設備,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9 款第 4 目所明定。本案旨揭透空造型框架作為太陽能集熱系統之支架,若經貴府認定屬上開之露天機電設備者,其高度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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